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商务、民政、教育和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不文明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机制。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和查处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式,及时受理、查处举报投诉的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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