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高空抛物;
(二)堵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三)在住宅楼道为电动车充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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