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高空抛物;(二)堵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三)在住宅楼道为电动车充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