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宠物;
(二)携犬出户束绳牵引,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不得携犬(警犬、导盲犬除外)进入禁止犬只入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一)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宠物;
(二)携犬出户束绳牵引,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不得携犬(警犬、导盲犬除外)进入禁止犬只入内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