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景区景点管理;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服务设施,不得涂写刻画、攀爬触摸和违反规定拍照摄像;
(三)尊重当地传统文化、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