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景区景点管理;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服务设施,不得涂写刻画、攀爬触摸和违反规定拍照摄像;
(三)尊重当地传统文化、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
(一)服从景区景点管理;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服务设施,不得涂写刻画、攀爬触摸和违反规定拍照摄像;
(三)尊重当地传统文化、民族风俗和宗教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