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在车内保持安静,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人让座,不得抢座、霸座和强迫他人让座,不得吃有异味的食品;
(二)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辱骂、拉扯、殴打驾驶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交通安全;
(三)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积水路段低速行驶,拥堵路段依次通行,不得强行超车、突然变道、急转急停;
(四)骑行机(电)动三轮车不得在禁止、限行区域和时段通行;
(五)骑行非机动车不得进入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和追逐嬉戏;
(六)不得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七)行人不得乱穿马路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行车道内兜售、发放物品和乞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