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等废弃物;
(三)随处涂写、刻画、粘贴;
(四)乱倒乱排污水、乱堆杂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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