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言行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二)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四)在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服从现场管理;
(五)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一)言行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不得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二)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四)在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服从现场管理;
(五)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