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社区(乡村)建设,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私搭乱建;
(二)不得在公共绿地内种植蔬菜和农作物;
(三)不得随意堆放物品占用公共部位;
(四)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畜禽;
(五)从事房屋装修等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六)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和邪教组织;
(七)不得组织和参与赌博;
(八)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和堆放物品。
(一)不得私搭乱建;
(二)不得在公共绿地内种植蔬菜和农作物;
(三)不得随意堆放物品占用公共部位;
(四)不得在禁养区内饲养畜禽;
(五)从事房屋装修等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六)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和邪教组织;
(七)不得组织和参与赌博;
(八)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和堆放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