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垃圾产生,按照规定分拣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乱扔、混投和乱堆乱放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