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市、县(区)设立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平台,由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不文明行为定期进行疏理;对严重或者多次因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