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 车站、商场、医院、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其场所禁止行为的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