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所向公众免费开放或者实行优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