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高空抛物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