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他具有危险性宠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