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违法行为人可以向拟实施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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