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