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参照本条例关于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