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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