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先进模范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