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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