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的要求,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