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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