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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