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