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八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交线路规划,建立智慧、高效、便捷的公共交通体系,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