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01 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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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 第二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 第四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 第五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 第七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或者投诉。有关部门对检举或者投诉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八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交线路规划,建立智慧、高效、便捷的公共交通... 第九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使用范围。... 第十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条 鼓励支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科学研究、开发应用;鼓励支持生产... 第十一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一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 第十二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对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 第十三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第十四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部分...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五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务院和本省有关... 第十六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六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未经检验... 第十七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影像拍摄等技术手... 第十八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八条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超标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 第十九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 第二十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送修的排放未达标... 第二十二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 第二十四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 第二十五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 第二十六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五千元罚... 第二十七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业钻探... 第二十九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 第三十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