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五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务院和本省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禁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国家标准、国务院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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