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四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应急措施。预警解除后,应当及时结束应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