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二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对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实行环保标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