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一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一条 在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在本市注册登记或者使用的重型柴油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保持正常使用。
禁止擅自拆除、闲置在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禁止破坏重型柴油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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