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九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使用范围。公交、市政环卫、邮政、物流、出租车等车辆新增或者更换的,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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