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或者投诉。有关部门对检举或者投诉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或者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