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排放污染物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维修治理信息、监管执法信息等信息互通和数据资源共享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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