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三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