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每辆机动车处五千元罚款、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处一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