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本条例所称重型柴油车,是指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上的柴油车。
本条例所称重型柴油车,是指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上的柴油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