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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