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漯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漯河市西城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