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八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八条 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超标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仍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强制报废,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