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九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向社会公布依法备案的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名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自主选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