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送修的排放未达标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修,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维修信息。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单位不得以使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排放检验为目的,提供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维修服务。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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