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重型柴油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处三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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