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漯河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