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风景区资源、生态环境、设施的义务,并有举报、劝阻、制止破坏风景区资源、生态环境、设施行为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