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
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者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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