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进行相关规划、设计、建设时,应当综合考量,不得损害和影响风景区的环境。
管委会应当参与涉及风景区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与风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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