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核心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风景区内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与风景区规划不符的,管委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造或者限期迁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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