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环境、通航、防汛、桥梁等影响评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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