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风景区的水体、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地形地貌、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自然、人文景观均属于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管委会应当根据风景区内自然、人文景观,制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
管委会应当根据风景区内自然、人文景观,制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措施,明确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