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六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对沙澧河水体进行检测,确保水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管委会应当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