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经批准在风景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湿地、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